网站首页
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发布时间:2012-04-17     作者:admin   点击:[]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财厅函[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切实做好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项目评审与申报工作,在评审工作中要积极与学校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果和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将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项目分别排序上报。各地应按民办学校、技工学校占当地所有类型职业学校的比例安排名额,择优遴选这两类学校上报。推荐实训基地项目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不得超过《2012年推荐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备选项目分省控制数》(附件1)规定的数量。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根据各地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改革创新力度与成效、往年项目执行效果、地方资金承诺及落实情况、今年申报工作组织情况等因素,确定2012年支持的项目数量。

  二、各地推荐的项目学校应办学方向明确,改革思路清晰,注重产教结合、深入开展校企合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加强专业、课程和师资队伍等内涵建设,注重有效实施毕业生就业服务,注重把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成教学中心、研发中心和技术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要求,鼓励和引导各地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项目安排要向国家职业教育试验区、承担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和职业教育行动计划联系点任务的单位、有效开展校企合作和集团办学的学校倾斜。同等条件下,各地可优先推荐上一年度申报但未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或未获得过中央财政支持的学校。对已纳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高职骨干建设院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2012年原则上不再申报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但项目建设期满并通过国家验收的学校可以申报。

  三、各地推荐的实训基地项目要切实适应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国家重点振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特别是要重点支持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船舶业、汽车业、冶金和建材行业、电子信息行业、石化行业、现代物流、综合交通运输、新能源、海洋经济、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循环经济、环境与生态保护、水利和防灾减灾、建筑业、民族文化和工艺传承等产业领域的专业,重点支持服务于企业技术改造,服务于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专业,以及具有区域经济特色、市场需求量大、技能型人才紧缺的其他专业。各校申报专业名称需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修订)》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填报。各校申报的专业都要经过科学的论证,要举行行业企业专家论证会,并在2012年度的申报报告中填报论证结果。

  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实施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地方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支持力度。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地方应按与中央专项资金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资金。其中,由中央集中采购的专业,地方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由地方自行采购的专业,地方资金由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承担的具体级次、分担比例,并负责统筹落实。地方各级安排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

  五、按照教财[2005]12号文规定,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数控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2个专业的设备仍由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办理招标采购,其他专业的设备由地方政府组织采购。具体采购级次和组织方式由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研究确定,采购周期不得长于中央集中采购周期。政府采购的货款,中央集中采购专业由省级财政统一支付,其他专业由项目学校同级财政直接支付到政府采购确定的设备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仍用于原基地项目建设。

上一条:关于2012年下半年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举办2012年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及考试工作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