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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开展2015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初评工作

发布时间:2015-11-09     作者:秩名   点击:[]

学校各部门: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努力学习、奋发成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省资助中心《关于开展2015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5〕21号)等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15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资助对象和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大专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校认定建档且品学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不得与国家奖学金同时获得,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五年方具备申请资格。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大专在校生中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专业四年级学生中已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二、推荐初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学校认定建档的全日制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品行良好,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受助学生“感恩在行动”活动;

5.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上学年学业成绩科平应达到75分以上,没有补考科目;

 6.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上学年学业成绩科平65分以上(补考科目不超过两门)。

7、2014-2015学年度被评为“感恩之星”的学生,申请奖助学金时优先考虑,并适当增加受助等次和金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评定范围:

1.不遵纪守法,在校期间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

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

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的(特殊专业除外);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经常有抽烟、酗酒等高消费行为的。

三、组织机构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并安排专人对各教学系初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初评具体工作事宜。各教学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共同组成的系初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宣传教育和初评推荐工作。

四、初评程序、时间

1.11月5日—9日,各系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广泛宣传;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对照初评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请,初步确定教学系推荐候选人。

2.11月10日—17日,各系初评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对各班或年级推荐的学生申请奖助项目和等级进行评议、调整,拟定获奖助学生名单、项目和等级,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拟受奖助的学生填写《湖北省(2014—2015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湖北省(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教学系归纳整理将以下材料于11月18日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湖北省(2014—2015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湖北省(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国家助学金评定量化评分表》

(4)《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含excel电子表)

(5)《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含excel电子表)

(6)《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表》(含excel电子表)

(7)教学系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教学系初评工作领导小组及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人员组成、各民主评议小组评审意见及教学系评审意见(可以表格或其他形式附件)、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评审结果和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3.11月19日—22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审核各系报送的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材料,于11月23日—11月27日期间将初审合格的名单予以公示。

4.11月28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教学系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报请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并把奖助资金拨付到学校账户后,学校组织统一发放。

五、初评工作责任、要求

1.提高认识, 加强宣传。各系要提高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认识,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长是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评审过程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杜绝不正之风。

各系要认真组织学习文件,大力进行政策宣传,将国家和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宣传到位,让学生和老师都清楚评审条件、评审程序、投诉办法、投诉内容及各种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并结合各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认真组织评审,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开展今年评审工作。

2.严格评审,实事求是。必须有正式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并经学校认定建档的学生才能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受奖助学生在一年中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学校相关部门和各教学系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初评程序、条件、时间进行评审,实事求是,班级、院系要保存民主评议的详细书面记录,做到有据可查,民主评议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学生信息材料报送要及时高效,真实准确,字迹清晰、工整,无错别字。学校将遵照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对报送材料逾期、信息不准确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3.加强监督,及时整改。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各系评审小组成员要主动深入到学生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院系评审真实情况,了解学生对评审工作意见。学校资助部门将通过匿名调查问卷、电话抽查、进入班级和寝室的方式,了解学生对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意见,并留存相关调查资料备查。

若发现学生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受助资格,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中的违规违纪操作行为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教职员工通过“找关系、打招呼”、收取学生财物为条件等未经评审直接确定受助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专款专用,足额发放。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立国家奖助学金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教学系要做好学生银行卡号统计确认工作,资金下达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发放,保存打卡明细资料。不得直接冲抵学生学费;不得直接扣减学校已发校内奖助学金;不得作为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不得组织学生集中上交平分或挪作班费的,一经查实,严肃查处。如有学生在受助后请客送礼、购买奢侈品或进行高消费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本学年和下学年受助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

5.总结经验,加强教育。各系要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励志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要求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感恩在行动”等感恩诚信励志教育系列活动;要通过向受助学生家庭寄送信件、向家长打电话等方式,将学生受助情况告知家长,向家长宣传国家政策,同时,提请家长督促学生使用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善于总结,挖掘克服困难、励志自强的典型事例进行大力宣传,从而激励学生克难奋进,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资助中心办公地点:尚艺楼B306室

联系电话:0719-8846030

邮箱:yytczzzx@163.com

  

                       校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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