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人才培养
教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24     作者: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是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制度实施,促进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制定学位法,对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时废止。

一、《学位法》制定背景和过程

(一)制定背景

1.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位工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2.学位条例的局限性: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虽建立了学位制度,但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已不能满足实践需求,需要修改完善。

(二)制定过程

1.立法规划: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学位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2.草案形成:教育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于2021年11月提请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送审稿)》。

3.审议及通过:2023年6月,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7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及202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日国家主席重要领导签署主席令公布。

二、《学位法》重点解读

(一)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法首先规定了基本要求,其次突出分级分类:

1.基本要求: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分级分类: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分别明确授予条件;按照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分别规定学位授予条件,进一步体现两类学位的区别与特点。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3.鼓励特色发展:给予学位授予单位更多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治权,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二)理解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

学位法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强调分类发展、分类培养。这是本次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既是加快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的顶层设计,也是对30余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

特别要指出的是,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学位类型时专门写了“等类型”,这为实践中探索设立其他学位类型留下了制度空间。

此外,学位法还明确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差异化评价标准,授予专业学位可按专业实践成果进行答辩。

(三)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

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1.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非法手段: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对撤销学位等不服的解决

学位法在规范学位授予、保障培养质量的同时,也注重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健全了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进行复核解决。

(五)如何保障学位授予质量

学位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保障学位质量”,并设专章作出细化规定,全面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

1.自我管理: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

2.外部监督: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

3.导师队伍建设:强化导师队伍建设,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4.法律责任:对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有学术不端等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三、《学位法》主要制度创新

(一)增设专业学位类型

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构建起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协调发展的二元学位类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

(二)完善学位管理体制

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面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位制度的实施与管理,同时,《学位法》增加了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学位三级管理体制。

(三)细化学位授权规定

明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批体制和程序,推动学位授权制度更加具体和细化。

(四)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增加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明确学位授予单位拟做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的说明理由和听取陈述申辩义务,以及学位申请人的学术复核、复核、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等救济权利。

(五)保障学位授予质量

“学位质量保障”作为单独一章,构建起学位质量保障制度体系,包括内部质量保障制度、质量评估制度、自主审核资格撤销制度、学位撤销制度等,推动学位制度有效实施,服务全面建设教育强国。

上一条: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召开本科专业监测评估工作部署会
下一条:我院开展2025年春季学期开学教学检查